盐都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日期:2020-0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馆藏文物,完善藏品体系,规范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馆藏品是指我馆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性质、任务和发展需要,履行特定工作程序收藏、管理的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第三条 我馆藏品征集遵循科学、透明、合理的原则,着眼于现有藏品的系统构成和文博事业的发展趋势,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不得征集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四条 我馆根据本馆定位和藏品实际确定征集方向、范围,制定藏品征集规划。
第五条 我馆藏品征集工作应当遵守《国际博协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及《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符合博物馆伦理道德要求。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我馆成立由馆长苏万才为组长的藏品征集小组,副组长由唐伟、宋宏楼担任,组员季洪明、赵娜、封亚娟、周雪、丁洋洋等人负责开展日常藏品征集业务。
第七条 征集部门或征集小组严格按照藏品征集程序和征集办法进行藏品征集。
第三章 征集程序
第八条 我馆通过购买、拍卖、接受捐赠、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征集藏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集调查。藏品征集小组根据年度征集计划,按照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开展藏品征集调查,寻求征集线索。在对征集线索初步了解后,由征集部门或征集小组提出初步意见,并向馆长提交征集意向报告。
(二)意向确定。馆长收到征集意向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征集工作人员及专家进行商定,确定征集意向。
(三)专家遴选。根据对应类别,从相应的鉴定、评估专家库中聘请三至五位专家对拟征集物品真伪、价值、价格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重要、珍贵文物的鉴定、评估,专家中应有一至二位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成员。
(四)真伪鉴定。专家鉴定采用独立鉴定的方式,由鉴定专家分头进行,相互不得交流、沟通。对于鉴定结果的采用,执行“一票否决”原则。
(五)填写意见。完成鉴定、评估后,由专家填写拟征集物品鉴定评估表(附样表),填明鉴定对象的定名、断代,填明是否建议征集,且说明理由,并对拟征集物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评估。
(六)确定物品。由藏品征集小组向馆长提交拟征集物品情况报告及专家鉴定评估表,在此基础上确定征集物品及价格范围。
(七)商谈价格。经馆长批准,藏品征集小组指定三名以上征集人员作为具体责任人,本着谨慎节约的原则,与物品所有者商谈收购价格和其他收购事项。价格谈判时应有不少于三名人员在场,其中至少有一名纪检监察人员。
第九条 征集程序履行完备后,将全部资料报送馆长,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我馆应当与物品所有者签订藏品征集协议书,约定征集藏品的价格、交付方式、免责条款等。
第十一条 我馆通过拍卖方式征集藏品的,应在开拍前聘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工作。拍卖成交价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
第十二条 我馆接受调拨的,由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达成文物调拨意向,并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调拨文物书面申请。
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调拨双方签订文物调拨协议书,填写调拨文物清单及藏品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文物的退出按照《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捐赠,我馆做好捐赠服务工作。
我馆及时对捐赠物品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征集小组向博馆负长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捐赠者及捐赠物品的详细情况和初审意见,并组织专家对捐赠物品进行鉴定、评估,并由馆领导决定接受捐赠与否。
第十四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交换双方已达成基本意向的,由交换双方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
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相关馆藏文物可以在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第十五条 我馆征集物品及时移交到指定库房保管,不得由私人保管、存放,且应尽快办理正式移交入藏手续。
第十六条 征集物品入库时,由征集人员、总帐及库房保管员共同办理移交入库手续。征集人员应将征集物品相关资料及专家鉴定、评估意见等一并移交给总账保管员保存。
第十七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应当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在支付征集款项时应严格把关,逐级审批。由具体负责征集的相关责任人填写付款凭证,经征集组长签字,财务部门复核签字后,报馆长审批。
第十八条 凡有偿征集的物品,被征集方应当开具有效票证。
第十九条 对征集到的藏品,在调查和征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以及藏品原所有者的资料均应建立详细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开展藏品征集工作,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纪检监察、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参与征集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业操守,不得以文博单位职业身份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藏、买卖文物,不得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暂不够入藏标准但具备特别意义的物品和展览必需的展品,可参照藏品征集。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藏品征集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盐都博物馆。
拟征集物品鉴定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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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单位 | 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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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物描述 | |||
鉴 定 意 见 | |||
估 价 | |||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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